国外化妆品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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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化妆品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怎么操作?

国外化妆品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操作手续及证件要求,具体费用产品不同价格不一样,下面是大致的药监局备案流程手续文件,希望能够帮到您,仅供参考:

化妆品的种类:

一般按照功能分类:普通化妆品(又称非特殊化妆品)和特殊类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

(一)发用品:

一般发用品: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

(二)护肤品:

1.一般护肤品:护肤膏霜类、乳液类、油类、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

2.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三)彩妆品:

1.一般彩妆品: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

2.眼部彩妆: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眼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

3.护唇及唇部彩妆类:护唇膏类、亮唇油类、普色唇膏类、唇线笔。

(四)指趾甲用品:

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

(五)芳香品:

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

特殊类化妆品: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是较为特殊的化妆品。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化妆品的进口流程:

1、 化妆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凭证(批文) (发货前办理)

2、化妆品港口信息备案 (发货前办理)

3、备货

4、准备单证

5、发货到港

6、换单

7、报检 (商检部门操作)

8、报关 (审价、查货)(海关部门操作)

9、交税

10、中文标签备案 (货物到港后办理)

11、贴标签

12、商检查验放行

13、送货

14、出具卫生证明

进口化妆品商检所需资料:

国外供应商:原产地证、授权书、提单、贸易合同、装箱单、商业发票等;

国内进口商:营业执照、非特殊/特殊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报检委托书、报关委托书等

化妆品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1.化妆品港口信息备案是可以提前申请的;

2.化妆品的外包装上成分必须要与批文上的成分保持一致;

3.化妆品必须要做标签备案,而且标签备案号是唯一性;

4.化妆品报关资料不需要卫生证、植检证等;

5.化妆品半成品是不需要批文;

6.化妆品也是有卫生证才能销售。

二、进口化妆品申报需要去药监局办理批文吗

进口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一般都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去做,他们比较专业,公司也能省时省力;

三、进口化妆品一定要有“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吗

进口化妆品一定要有“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相当于你在国内的公司,是必须有,工作和药监局好对接,而且在国内销售需要注册国内公司,这是规定!

扩展资料:

关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有关事项

(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相关公证材料原件;

2.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人)拟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相关公证材料原件;

2.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撤销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三)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受理机构补充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四)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授权书由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共同签署(申请人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进行公证。

2.授权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及地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及地址等。

(五)授权书不设授权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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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变更有关事项

(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可对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中载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相关信息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二)申请人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后,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不得对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中载明的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相关信息单独提出变更申请。

(三)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申请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延续或变更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撤销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后,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还应当对其申报且已受理但未完成的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直至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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