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实质性相似和著作权侵权
一、如何判定实质性相似和著作权侵权
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在知识产权审判活动中至为关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方式作了简单列举,在具体认定方面缺乏详细的规范指导。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基本规则,并将其作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
所谓“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指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是指如果被控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掌握该作品的条件,那么就应当由被告来证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建筑平面设计图是否属于专利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畴,有哪些法条作为依据?
你申请了专利吗?没有,当然不受保护!
没给保护费就想受保护肯定是不可能的。
三、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除了针对发明专利的新产品,被控侵权方要证明自己所用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之外,其他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四、有谁知道合肥律众知识产权怎么样,我想注册个商标,不知道怎么办理?
只要有资质的公司都可以递交商标申请的,递交申请都是一样,没有区别,主要是看公司的服务
五、知识产权法相关疑问
1、这个属于误导性陷阱题,判断商标近似是以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标准的,按中文商标的判断准备,“华灯”和“华表”汉字各自具有不同的含义,所以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认,那么就不会构成近似。
2、既然不会造成近似,那么“华表”商标对应的商品生产、销售以及仓储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至于题目中所述“华表”牌,酒瓶包装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装潢的情节;只有在侵犯知名产品的工业装潢标记时,才会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从题目中未看出“华灯”属知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提示。
可参考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