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法的主要内容?
强制执行作为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措施,主要是针对不履行判决的当事人,但是我国是目前是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的,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之中。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 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民诉法司法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四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第四百七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第四百七十四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第四百七十六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四百七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第四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第四百八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百八十九条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第四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四百九十四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四百九十五条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第四百九十六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第四百九十七条 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第四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五百条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百零三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百零四条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第五百零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二十一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二、执行这本书的主要内容?
过去十年,《执行》这本书是中国最畅销的商业书籍之一,我昨天才算正式拜读完,感触颇深,我们经常将执行挂在嘴边,也经常讲“没有执行,一切都是空谈”,但是我们没有真正的理解执行,很多时候,我们更关注个人执行力,却不知个人执行力的基础是组织系统设计,我经常讲做管理就是将“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简单的事情标准化”,大道至简,明白了背后的逻辑和理念,我们方能正确的落地,读书让我们明白道理,道理需要落地实践才能形成经验,经验内化成能力才能持续提升,今天简单分享《执行》这本书的主要精髓,和大家一起探讨。
一、“执行”之所以关键,在于“执行是目标与结果之间的桥梁”!
执行是战略实施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各级领导者的主要工作,是企业文化的灵魂。
二、执行三大基石之一是塑造领导者的七项行为:1.全面深入了解企业和员工
2.实事求是
3.设定明确的目标并排出优先序
4.持续跟进,直到达成目标
5.赏罚分明,重奖业绩优秀人员
6.通过教练辅导提高下属能力
7.了解自己,展现出勇气、决断和务实的品质
三、执行三大基石之二是建立企业文化变革环境,改变员工的信念与行为:
1.制定可操作的信念和行为改变方案
2.奖励与业绩挂钩是行为改变的基础
3.建立良好的互动沟通机制,促进战略落地
4.积极、坦诚和开放的对话,激发参与、合作
5.领导者以身作则,率先改变信念与行为,是文化变革的核心。
四、执行三大基石之三是知人善任:
1.人才是一个组织最重要的资产,是与竞争对手最大的差异。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2.领导者的工作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完成任务,二是培养人才。
3.领导者不能知人善任的主要原因:缺乏专业知识、缺乏勇气、心理偏好、缺乏足够的责任感。
4.明确人才标准:善于激励他人、勇于担当、决策果断、通过他人完成任务、持续跟进达成目标。
五、执行三大流程之一是人员选育流程:
1.人员选育是三大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2.人员选育必须与公司战略和运营结合起来,支撑战略目标的达成。
3.通过持续改进、继任者培养和降低离职率构建领导梯队。
4.对表现不佳的人做出处理,显示用人标准。
5.将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绩效结合起来,激发人员潜能。
六、执行三大流程之二是战略制定流程:
1.战略定义了企业的发展方向,也必须是可执行的行动计划。
2.战略实施的前提假设变化是影响执行的关键。
3.确定完整战略规划的结构。
4.制定战略规划的过程。
5.制定战略计划中的注意事项。
七、执行的三大流程之三是运营实施流程:
1.如何三天内制定一份预算报告。
2.各项业务同步协调至关重要。
3.合理的假设:设定基于现实的、可实现的目标。
4.制定运营实施计划。
5.权衡取舍的艺术。
6.运营实施流程产生的主要成果。
7.评估会议后的持续跟进和随机应变。
8.让业绩目标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读完了本书,你会发现,执行是我们成就伟大事业的基础,强有力的执行才能打造持续成长的企业,执行一切的载体是人,关注好人,关注好团队、组织,在有效的组织系统里,通过执行链接战略和结果,最终让我们走的更远,走的更好。
三、项目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
1.启动:批准一个项目或阶段,并且有意向往下进行的过程。
2.计划:制定并改进项目目标,从各种预备方案中选择最好的方案,以实现所承担项目的目标。
3.执行:协调人员和其他资源并实施项目计划。
4.控制:通过定期采集执行情况数据,确定实施情况与计划的差异,便于随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5.收尾:对项目的正式接收,达到项目有序的结束。在企业中通常将组织的管理分成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是运作管理;另一个就是项目管理。一个企业的发展战略一旦确定,他就需要运作管理和项目管理两个轮子来支撑。运作管理解决组织的日常工作如何有效的运转,而项目管理理则帮助企业通过一个个具体的项目来成功实施企业的宏伟战略。
四、企业交付执行主要内容?
企业交付执行的主要内客是,从多方面各个领域,多角度战略性出发,考虑每次总结报告似乎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够完善,总有偏见,疑漏性的问题,留给企业交付执行任务受阻,完成生产预定单不够理想,从结构分析,作深入的战略策划调整,精准实旋配套方案,及时扩大生产,提高效率解决产能,产效不足之处。
五、管辖权执行的主要内容?
就是把案件裁定移交某某法院或决定驳回无效申请。
六、项目执行阶段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项目管理各阶段的内容:
1.项目启动
启动项目,包括发起项目,授权启动项目,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团队,确定项目利益相关者。
2.项目策划
包括制定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范围,配置项目人力资源,制定项目风险管理计划,编制项目预算表,确定项目预算表,制定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确定项目沟通计划,制定采购计划。
3.项目执行
当项目启动和策划中要求的前期条件具备时,项目开始执行。
4.项目监测
实施、跟踪与控制项目,包括实施项目,跟踪项目,控制项目。
5.项目完成
包括项目移交评审,项目合同收尾,项目行政收尾。
七、如何策划和执行成功的美容院活动
作为一家专业的美容院,定期举办各种活动不仅能吸引新客户,也能增强现有客户的粘性。但是要想策划和执行一场成功的美容院活动并非易事,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周密的准备和安排。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如何策划和执行一场成功的美容院活动。
确定活动目标
在开始策划活动之前,首先要明确活动的目标。是希望通过活动吸引更多的新客户?还是希望增强现有客户的粘性?又或者是想提升美容院的品牌形象?不同的目标决定了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只有明确了活动目标,才能更好地规划和执行整个活动。
选择合适的活动形式
确定了活动目标之后,就要选择合适的活动形式。常见的美容院活动形式包括:开业优惠活动、节日主题活动、体验活动、讲座培训活动等。不同的活动形式适合不同的目标,比如开业优惠活动更适合吸引新客户,而讲座培训活动则更适合增强现有客户的粘性。
精心策划活动内容
活动形式确定后,就要开始精心策划活动的具体内容。无论是优惠活动、体验活动还是讲座培训,都要确保内容丰富、新颖有趣,能够吸引客户的注意力。同时还要注意内容的专业性和实用性,让客户从活动中获得实际的收益。
做好宣传推广
一场成功的活动离不开有效的宣传推广。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如社交媒体、官网等发布活动信息,也可以通过线下渠道如门店海报、DM单等进行宣传。宣传内容要简洁明了,突出活动的亮点和吸引力,引起客户的兴趣。
注重活动执行细节
活动当天,要确保各项工作都能按计划顺利进行。提前做好场地布置、人员安排、物品准备等工作,确保活动流程顺畅。同时还要注意客户体验,提供周到的服务,让客户感受到美容院的专业和贴心。
总结活动效果
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活动的成效,分析活动的亮点和不足,为下次活动的策划和执行提供参考。可以通过客户反馈、销售数据等多方面指标来评估活动效果,找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只有不断总结和优化,才能策划出更加成功的美容院活动。
通过以上几个步骤,相信您一定能策划和执行出一场成功的美容院活动,吸引更多客户,提升美容院的品牌形象。祝您活动圆满成功!
八、营销主要内容怎么写?从策略制定到执行全盘解析
1. 营销主要内容的策略制定
在进行营销主要内容的策略制定时,首先需要明确目标受众和市场定位。通过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确定目标受众的特征和需求,进而选择合适的营销渠道和方式。
接下来,需要制定内容营销的主题和形式。主题要与产品或服务相关联,符合受众兴趣,并具有独特性和吸引力;形式可以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根据受众喜好和平台特点做出选择。
2. 营销主要内容的创作与优化
在内容创作阶段,需要注重内容的原创性和质量。内容可以围绕产品功能、使用方法、用户案例,或是行业动态、趋势分析等方面展开,以提供有益信息为宗旨。
同时,要关注SEO优化,选择合适的关键词,优化标题、描述,提升内容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此外,结合社交媒体平台特点,制定合适的内容发布计划和互动策略。
3. 营销主要内容的执行与推广
在执行阶段,要根据不同渠道和平台特点,进行内容发布和推广。对于文字内容,可以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发布;对于图片和视频内容,可以选择推特、Instagram、YouTube等平台发布。
在推广过程中,要关注内容传播效果,调整和优化内容策略。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工具,对内容的阅读量、转发量、互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及时调整策略,提高内容的传播效果。
4. 营销主要内容的效果评估与调整
最后,需要对营销主要内容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通过CTR(点击通过率)、转化率、留存率等指标,分析内容营销的效果,找出优劣势,为下一轮营销内容的制定和优化提供参考。
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优化营销内容的制定和执行策略,以实现营销目标和持续提升营销效果。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营销主要内容的策略制定和执行过程。
九、揭开营销策划实施的主要内容:从规划到执行的全流程
在商业世界中,成功的销售和品牌传播往往依赖于一套完善的营销策划实施方案。然而,你是否曾停下来深入思考过,这些方案的核心内容具体是什么?在我的编辑生涯中,我发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并清晰剖析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更多的商家和营销人更有效地推进各项计划。
让我带你一起探索,营销策划实施的主要内容都包括哪些方面。
一、市场分析
每个成功的营销策划都从市场分析开始。这一阶段,我们需要了解市场的整体状况、目标客户的需求以及竞争对手的策略。我们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手段,获取第一手的信息,从而为后续的决策铺平道路。
- 你是否了解目标市场的规模?
- 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是什么?
- 目标客户的消费心理如何?
二、目标设定
在明确了市场环境后,接下来当然是设定明确的营销目标。目标设定应遵循SMART原则,即目标要具体、可衡量、可达成、相关性强及时间限制。比如,如果你打算在三个月内提升品牌知名度,可以如实列出期待达到的社交媒体曝光量或网站流量等。
三、策略规划
接下来,我们要制定出实现目标的营销策略。这些策略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 产品策略:确定产品的特点、优势,以及如何进行包装和定价。
- 渠道策略: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如线下门店、在线电商平台等。
- 推广策略:制定如何宣传品牌和产品,包括广告投放、社交媒体营销和公关活动等。
四、执行计划
策略制定完后,我们需要准备具体的执行计划。这包括确定负责人、制定时间表以及分配资源。在这一阶段,细节决定成败,一个明确的行动计划能够帮助团队更有条理地推进工作。
五、监测与评估
执行过程中,监测与评估是保证营销策划能按预期进行的重要环节。通过分析营销活动的关键绩效指标(KPIs),我们能够实时了解到各项活动的效果如何。如:网站流量、社交媒体互动量、销售额增长等数据都是我们需要密切关注的。
六、调整与优化
若发现某些策略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我们要及时进行调整与优化。这可能需要我们对市场环境进行再次评估,甚至重新制定某些策略。灵活应变是当前快速变化市场环境中成功营销的关键。
在我的观察中,许多企业在营销策划实施时常常忽略了持续监测与优化的重要性,导致投入了大量的资源而没有获得应有的回报。
总结:一个完整的营销策划实施流程
通过这次探索,你应该对营销策划实施的主要内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无论是市场分析、目标设定,还是策略规划、执行计划,再到监测与优化,每一环节都至关重要。希望能够激励你在未来的营销活动中更加细心策划与实施,最终实现更理想的结果。
营销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只有透彻理解这些内容,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收集和发布执行信息,从而向上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为达到项目目标如何使用资源的信息。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一般应提供范围、进度、成本、质量等信息。
(一)执行情况审查。
执行情况审查是为评估项目状况和进展而举行的会议。执行情况审查一般同下面讨论的一个或多个执行情况报告的方法一起使用。
(二)偏差技术分析。
偏差技术分析是指把项目的实际结果与计划或预期结果作比较。常使用的是成本和进度偏差。但是范围、质量和风险与计划之间的偏差也同样或更加重要。
(三)趋势分析。
趋势分析是指检查项目结果,以确定执行是改进了还是恶化了。
(四)信息发布的工具和方法。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信息发布的工具和方法发送,这些工具和方法主要包括人员沟通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结果:
(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组织和总结并且提出分析结果。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按照项目沟通计划的规定提供各类项目涉及人需求的符合详细等级的信息。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通用格式包括横道图、S曲线、矩形图和表格。
(二)变更申请。
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分析,常常产生对项目的某些方面作出修改的要求。这些变更申请由各类变更控制程序处理。